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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工作

2011-014_关于印发《中共华体会体育(中国)·hth官方网站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6 11:35:4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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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体会体育(中国)·hth官方网站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部门的政治核心。基层党组织和行政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做好工作。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基层党组织,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设立。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党委批准。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指派书记、副书记。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立。

1.正式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部门,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教师党支部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专业、年级、班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青年工作等。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职责

第八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共同负责制的要求,与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负责人经常沟通情况、商量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做好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建设优良学风,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6.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7.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院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承担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机关党总支的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机关各部门的贯彻执行。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各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工作作风,做好全方位优质服务。

4. 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

5.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6.指导机关分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7.完成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职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组织支部党员过好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引导全体党员认真开展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杨党内民主。

3.做好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启发他们积极要求上进,主动靠拢党组织。

4.认真做好教职工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扩大教职工党员队伍。

5.及时处理好支部日常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6.教育党员和教职工增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生产育人的政治责任心,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推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采取“早启发、早引导、早选苗、早培养”等措施,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大学生党员。

5.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2.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3.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十三条  学习制度

基层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积极参加院党委组织的培训学习,并组织好本部门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四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统,了解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为群众办实事。每学期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每次生活会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主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

3.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

4.民主生活会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制度

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1.“三会”: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即按时上好党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应注意质量,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利用“三会一课”开展党员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三会一课”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要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引导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提高吸引力和凝聚力。

4.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次支委会、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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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部门的政治核心。基层党组织和行政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做好工作。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基层党组织,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设立。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党委批准。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指派书记、副书记。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立。

1.正式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部门,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教师党支部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专业、年级、班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青年工作等。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职责

第八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共同负责制的要求,与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负责人经常沟通情况、商量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做好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建设优良学风,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6.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7.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院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承担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机关党总支的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机关各部门的贯彻执行。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各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工作作风,做好全方位优质服务。

4. 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

5.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6.指导机关分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7.完成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职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组织支部党员过好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引导全体党员认真开展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杨党内民主。

3.做好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启发他们积极要求上进,主动靠拢党组织。

4.认真做好教职工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扩大教职工党员队伍。

5.及时处理好支部日常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6.教育党员和教职工增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生产育人的政治责任心,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推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采取“早启发、早引导、早选苗、早培养”等措施,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大学生党员。

5.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2.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3.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十三条  学习制度

基层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积极参加院党委组织的培训学习,并组织好本部门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四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统,了解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为群众办实事。每学期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每次生活会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主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

3.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

4.民主生活会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制度

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1.“三会”: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即按时上好党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应注意质量,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利用“三会一课”开展党员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三会一课”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要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引导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提高吸引力和凝聚力。

4.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次支委会、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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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部门的政治核心。基层党组织和行政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做好工作。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基层党组织,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设立。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党委批准。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指派书记、副书记。

第五条  党支部的设立。

1.正式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部门,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教师党支部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专业、年级、班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工作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青年工作等。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职责

第八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共同负责制的要求,与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负责人经常沟通情况、商量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做好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建设优良学风,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6.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7.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院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承担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机关党总支的工作职责。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机关各部门的贯彻执行。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各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工作作风,做好全方位优质服务。

4. 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

5.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6.指导机关分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7.完成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教职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组织支部党员过好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引导全体党员认真开展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杨党内民主。

3.做好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启发他们积极要求上进,主动靠拢党组织。

4.认真做好教职工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扩大教职工党员队伍。

5.及时处理好支部日常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6.教育党员和教职工增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生产育人的政治责任心,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推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级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采取“早启发、早引导、早选苗、早培养”等措施,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标准和程序发展大学生党员。

5.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2.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3.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十三条  学习制度

基层党组织的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积极参加院党委组织的培训学习,并组织好本部门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四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统,了解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为群众办实事。每学期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每次生活会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主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向学院党委组织部报告。

3.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

4.民主生活会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制度

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

1.“三会”: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即按时上好党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应注意质量,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2.利用“三会一课”开展党员教育,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三会一课”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要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密切联系党员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引导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提高吸引力和凝聚力。

4.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次支委会、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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