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厅〔2017〕3号
教师厅〔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教师〔2016〕10号)精神,经商财政部,我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了《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成效,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教师〔2016〕1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5号)和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以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双师型”教师队伍为总体目标,按照中央引领、地方为主,对接需求、重点支持,协同创新、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确保质量的实施原则,国家明确工作重点,中央财政予以经费支持,示范带动各省(区、市)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第三条 “计划”设置职业院校教师示范培训、中高职教师素质协同提升、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三项任务。具体任务是:2017—2020年,分年度组织职业院校教师校长分层分类参加国家级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开展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高校教师团队研修和协同创新,创建一批教师专业技能创新示范团队;推进教师到企业实践和设立兼职教师特聘岗位,畅通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渠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等学校附属的高职(专科)学院、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计划”的总体规划、年度任务部署和绩效考评,出台项目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区域、机构合作,推进优质资源共享共用,完善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会同财政部制订年度绩效目标和实施任务,发布项目承担单位资质标准和条件,审定地方年度项目规划方案。依托项目管理机构,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质量监测、督查指导和跟踪问效。
第六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围绕五年一周期教师全员培训的整体目标,根据“计划”项目设置要求,出台本地区“计划”实施办法,开展项目需求调研,支持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专业建设,开发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完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分年度制定本地区项目规划方案,实施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开展检查指导和绩效考评,全力做好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需求调研,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整合集中本单位优质资源,申报承担相关项目任务。落实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经费等条件,做好后勤保障,高质量实施项目任务。支持“双师型”名师工作室、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主持人有效开展工作。加强培训教学、学员、考核结业和经费使用管理,开展项目总结评估,建立培训档案。
第八条 职业院校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整体规划,为校长、教师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校长和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坚持学以致用、重在实践,推进培训成果转化,有效改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于每年5月底前确定本年度“计划”实施目标和任务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要求,总结上年度实施情况,研究制订本地区年度项目规划方案,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项目安排、实施范围、管理措施、成果呈现和绩效考核标准,并报送教育部审核。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年度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评审意见反馈各地。
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指南等要求,加强项目总体安排和系统设计,规范项目立项程序,加快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流程,原则上于经费下达90天内完成。
第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申报项目单位的资质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参与。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竞争择优、遴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绩效考评优良的单位实行2~3年周期遴选机制,每年度对绩效考评较差的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一)申报职业院校教师示范培训项目的单位一般应是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示范单位,以及承担过两年以上省级教师培训任务且2006年以来获得过中央财政重点专业建设资金支持的优质省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同时,组织各省(区、市)遴选推荐具备条件的远程培训机构,供全国统筹使用,为实施示范培训项目远程培训模块提供优质课程资源。
(二)申请承担卓越校长专题研修的单位一般应是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且具有承担两年以上国家或省级职业院校校长培训任务工作经验。教育部每年公布一次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名单,由参训校长自主选学。
(三)申报中高职教师素质协同提升项目的单位一般应是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或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且具备支撑实施教师网络研修的设施设备、网络平台系统、数字化资源等条件。
(四)申报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企业一般应是国家级或省级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行业代表性强、覆盖专业面广、岗位群和产业链齐全,具有专门的职工培训机构、能够提供实践岗位和指导教师(师傅),且可以解决教师实践必需的食宿等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相关机构,做好项目的统筹管理、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达成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开展教师教育创新示范区(校)建设,探索出国进修、自主选学等培训形式,建立地方政府、本科高校、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职教集团)协同实施教师培训项目的长效机制,加强基地专业和课程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表彰奖励、提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服务等措施,吸引行业组织、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 中西部地区教师培养培训资源匮乏省份应充分利用省外资源,与资源丰富省份联合组织实施项目。东部省份要利用对口支援、合作帮扶、联合实施项目等方式,动员省内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主动对接和服务中西部省份,在师资、课程、网络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删减、压缩教师培训学时。深化校企、校际合作,与行业企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实施项目,互派师资、共享资源。创新教师培训方式方法,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丰富教师培训课程资源,调动参训教师(含校长)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开展教师训前需求诊断、训中测评指导、训后考核跟踪,研究开发教师能力测评工具,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部依托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信息化服务平台和应用软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强参训校长、教师统一管理,做到一人一号。组织专家适时开展抽查与指导。依托项目管理机构,对于跨区域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学员反映的情况,及时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与反馈。
第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激励制度,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完善参训人员遴选和资格审查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教师培训(企业实践)学时(学分)计算办法,如实记录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实施年度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末位淘汰制。对本地区年度“计划”实施成效进行总结,并报教育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管理细则,充分调动项目参与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整合优质资源,健全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后勤保障条件;加强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主动处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对参训教师出勤、学习表现、作业、培训成果等日常情况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20%。按年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炼、转化、生成课程资源成果。加强安全教育,为参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引导支持校长和教师参加培训,把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专业技能等培训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与本校教学工作实践相结合,切实带动学校教师能力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提升。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且考核合格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颁发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培训结业证书;培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可优先推荐作为“双师型”名师工作室、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项目主持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全部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渠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经费支持,带动地方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国家级培训任务,统筹分配、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目标任务和开支范围,系统规划、科学设置“计划”项目。严格执行《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当地物价水平、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按照各地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经费使用标准,及时足额将项目经费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教师培训(企业实践)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设备租赁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要保障参训校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校长、教师参训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管理,落实经费审计和预决算制度,严格经费报销,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资金缺口,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训教师收取额外费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督查评估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对照各省(区、市)年度实施方案,采取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绩效考评标准,提出区域绩效目标、实施期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采取自我评估、匿名评教、专家抽评、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建立专家视导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保障项目有序、有效、顺利实施。设立项目咨询与服务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业院校及参训教师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匿名评教、绩效评价等工作,如实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按年度对各地、各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绩效结果予以公示,作为下一年度任务调整、考核奖励、鼓励宣传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设立项目监督电话(010—66097715)、监督电子邮箱(fzc@moe.edu.cn),接受对项目实施违规情况的反映与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